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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06-03-01 编辑:

青岛科技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并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青岛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由25—27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有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除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外,还可选择一名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山东省学位办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都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且正在科研前沿从事和指导较高水平的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各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或2人,分委员会主席同时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成员应从本学科中具有指导研究生资格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且正在从事科研工作并有成果的专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各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工作。

第五条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2、有七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三章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批学校各专业、学科学位分委员会,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2、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3、制订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4、整体审议并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5、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7、审查上报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申请;

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9、审批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

10、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11、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12、审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本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所属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人员的资格审查,作出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2、讨论本分委员会下属学科专业硕士、博士人员的学位申请,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4、审查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论文评阅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审查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变动;

7、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的学位授予权申请;

8、审查博士指导教师上岗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9、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10、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1、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科分委员会的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人参加才能有效,其决议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任 期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年龄在60岁以内的教授组成,博士生导师可超过60岁。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科分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1/3。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科分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1年以上或在任期内出现重大事故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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