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与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与分流淘汰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和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旨在全面考查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等,及时发现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中期考核采取院级党委组织、导师(组)考核意见与小组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须完成培养方案相关要求、修完个人培养计划已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原则上,研究生应取得不低于80%的课程学分,最低学分标准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二)硕士研究生应于第四学期末或第五学期初完成中期考核(两年制研究生应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研究生应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进行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期进行。原则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半年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通过后半年才允许答辩。
(三)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主要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治学态度、组织纪律及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考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核不通过: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相关纪律规定;
(2)在课程学习及考试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3)在学术研究中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2.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包括课程学习及学分获得情况、培养过程必修环节完成情况、学术活动参与情况等。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对必修环节中的专业实践进行中期考核。
3.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考核主要考查研究生是否具有深厚学术素养(包括专业理解能力、专业批评能力、知识运用能力、问题分析能力和方法评价能力)以及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相关科研、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等。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考核以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汇报内容应涵盖研究生在自己研究领域内所做的研究进展、阅读的文献资料、参加的学术活动、参加的劳动实践活动、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情况、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撰写及研究方面的进展情况、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研究设想等。
二、考核组织和实施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中期考核时间、内容、方式、标准等,报研究生院备案。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的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学院党委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制(修)订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成员构成和主要职责;审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等。中期考核结果须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思想政治素质考核由培养单位党委组织并给出考核结论。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由导师、学院负责审查。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考评。
硕士研究生考核小组由3~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原则上成员半数以上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组长须由硕士生导师担任;博士研究生考核小组由5~7名正高级职称教师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原则上成员半数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组长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考核小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集体决议给出考核结论。
三、考核结果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类。各培养单位应合理确定中期考核等级比例,等级为“优秀”的人数比例不超过考核人数的20%;“不通过”等级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考核人数的5%。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对研究生实施分流:
(一)考核等级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与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及评优评选。
(二)考核等级为“优秀”或“通过”者,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正常进入下一阶段研究生培养环节。
(三)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考核三部分中任何一部分不合格,均视为中期考核不通过。中期考核不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至半年内重新申请中期考核。研究生二次考核仍为不通过的,一般给予退学处理。若培养单位认为仍未通过考核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培养条件,可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分流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培养。
研究生如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考核结果公示后两周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四、其他
(一)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含留学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后未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等级记为“不通过”。
(二)研究生在中期考核通过后的论文工作期间,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论文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进行分流培养或退学处理。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参照执行。